办事指南
工伤认定及就医流程
一、参保职工发生新工伤后,立即送工伤保险协议医院(见附件1)救治(就诊时请勿采取医保结算);情况紧急时,可以就近救治,待伤情稳定后转协议医院治疗。工伤情况特殊,需要往同级或上级医院转诊转院的,必须要有首诊协议医院科室主任签名,湘潭市工伤保险局盖章同意的《转诊转院申请表》(见附件2),经湘潭市工伤保险局审核科审核同意方可转诊转院;从首诊协议医院往下级协议医院转诊转院只报工伤保险局审核科备案即可。
二、职工发生工伤事故后,一般事故在24小时内、重特大事故2小时内电话报告人事处社保科(0731-58290174),并在3个工作日内报送《工伤事故报告表》(见附件3)。
三、职工发生工伤应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人事处社保科提交工伤认定申请材料,具体包括:
1、《工伤认定申请表》(见附件4);
2、身份证复印件;
3、疾病诊断证明书原件及复印件;
4、门诊病历原件及复印件;
5、入院记录原件及复印件;
6、影像学报告单复印件;
7、劳动合同复印件(非事业编制需本人提供,事业编制人事处提供)。
四、如果工伤认定成功,职工凭《湘潭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决定书》即可在协议医院申请挂账治疗。
五、工伤职工出院后,后续康复可转康复协议医院(湖南省康复中心、株洲佳满康复医院)门诊挂账治疗。
六、在异地发生工伤的,必须到当地工伤保险协议医疗机构就医,否则基金不予支付。
七、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劳动能力鉴定需提供如下材料:
1、《劳动能力鉴定表》(见附件5);
2、工伤认定书复印件;
3、身份证复印件;
4、医院盖章的住院、出院记录(含康复治疗);
5、医院盖章的住院、出院诊断证明书(含康复治疗);
6、X线、CT等检查结果报告单。
材料提交时间:每年的2月、5月、8月、11月。